用人单位食堂不宜由个人承包

经常企业客户咨询这个问题,我们就把这个问题作一个简单分析:

首先,法律并不禁止自然人具体承包某项业务工作,但受到以下两方面的限制,

第一、所承包的工作不能有资质要求,因为有资质要求的工作肯定是对各类单位组织提出的,必须是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组织才能有所谓的各类生产经营资质,这类资质不可能发给自然人,比如建筑类的资质、教学类资质等等,自然人承包具体工作只能是没有资质要求的工作,比如小规模废品回收,小规模物品供应以及其它一些无需资质的简单劳务,

第二、自然人承包者原则上不能招工,这里说的招工主要是指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的招工用工,而一些临时雇佣及劳务关系不在其内。我国法律规定:具有招工用工资格的主体有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除此这外其它主体招工用工皆为非法,那么就可以得出结论,自然人是不能招工用工的。

再来看我们的主题,单位食堂承包给个人的问题,首先要面临资质问题,根本我国法律规定,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有关单位(含个体工商户),那么如前所述,自然人是无法取得有关经营许可的;其二,承包单位食堂,不管多大规模,一般都需要长期稳定的雇工,而所雇工人一旦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则构成非法用工,而这非法用工的责任,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是需要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的。实践当中,这种情况一旦发生劳动纠纷,劳动者一般是会将发包单位列为共同被告的。因为发包单位在赔偿所要求的经济实力方面要比个人承包者强大的多。

所以我们不主张用人单位将食堂承包给自然人经营,建议用人单位将食堂承包给有餐饮服务相关资质的有关企业,或者是个体工商户。


附本文所依据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三条 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九十四条 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第九条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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